东方快评丨“辞职要赔100万元”,为啥非要撕破脸?
在北京某小学工作的王静最近打算离职,也因为这事儿,她已经快失眠一个月了。原来,提出离职申请时,王静被单位告知,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她离职将赔付单位超过100万元的违约金。(9月21日《工人日报》)
乍一看,职工辞职,学校只是按照事先双方订立的劳务合同办事,所以才提出了100万的违约金索赔,属于“有言在先”、“有约在前”,似乎也并不为过。然而,凡事都要讲个情理法,要看看这100万的赔偿金数额是不是有些漫天要价,远远超出职工工资所得和实际承受能力。
正如王老师自己所言,“我工作10年也挣不到100万元,学校也没有为我负担过相应的培训费,所以学校给出的违约金高得离谱。”可见这百万违约金是否合理,着实值得商榷。
诚然,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之时,通常会对最低服务年限以及违约离职之后的赔偿补偿问题和数额标准作出约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借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提前离职开出“天价”索赔条件,导致职工一旦提前离职,就得“净身出户”,要搭上所有收入不说,还要欠一屁股债。这样的合同约定显失公平,并不绝对都是合法有效的。
要看到,劳动者就业并不是“卖身”,签定劳务合同也绝对不是卖身契。难道用人单位将服务期限设置成数十年甚至终身,劳动者也要无条件遵守?显然不是。合同的约定应当是对双方都有限制,而不该是只限制某一方,或是无休止加重某一方的责任、负担。劳动者有就业的权利,也有择业和跳槽的权利。人挪活,树挪死,很多人都不愿一条首走到黑,或是在一棵树上吊死,他们有权提出辞职请求。
虽然职工自行离职会对用人单位的稳定和正常运行带来意外影响,有时还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如果依据当初签定的用人合同进行索赔,这也无可厚非,可关键是一定要合情合理、适度有数。像上述北京这所学校,教师一入职就必须工作满10年才能选择离职,若是提前申请离开,就要赔偿未满年限的年薪总和再加上5万元,这其实就是断了职工提前离职的念想,因为压根赔不起呀!
像这位王静老师,如果她现在执意离职,那不仅这两年拿到的工资要“吐”出来,还要在未来若干年里都等于是给原学校“无偿打工”!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了,就要严格遵守,总要讲点契约精神。如果一方违约了,也要给对方一定的补偿,这也是情理之中。可这种补偿赔偿一定要合理。看来是时候给职工最低服务年限和提前离职违约金标准作出统一规范了。
所谓“好聚好散”,职工违约离职理应适度赔偿,为自己的“失信”付出一定的代价,可用人单位也不该用漫长的最低服务年限与天价离职违约金来任意约束和“报复性”惩戒对方,限制别人的就业后悔权与工作选择权,甚至是直接一棍子打死,将人家“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梦想无情扼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