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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改增”热点问题

2016“营改增”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6-05-19



  5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扩围。为服务好纳税人,推动改革顺利落地,昆明市国税局持续推出“2016‘营改增’热点问题”专栏。

  十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个人销售二手房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十七、个人出租住房如何征收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十八、如何实现税务登记的衔接?

  对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尽可能在2016年4月20日前主动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确保后续征管业务的开展。

  十九、如何实现税种登记的衔接?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

  (二)2016年5月1日之前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仍由地税部门管理,不作调整。5月1日(含)之后新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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