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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乡知青因公致残人员生活费护理费提高

  今日,记者从太原市民政局获悉,太原市已经提高了下乡知青因公致残人员生活费、护理费。
  根据我省相关要求,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参照一等伤残军人进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公致残伤残津贴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护理费补助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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