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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全疆法院及其他各类公告

法院公告

马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荣诉你、马军、马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你三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马荣返还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1680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邓福义、石红梅:

      本院受理史光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图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刘文忠:

       本院受理张立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焉垦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岳廷锋、刘全刚:

      本院受理汤其功诉岳廷锋、刘全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年博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博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博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刘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孙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林军:

      本院受理原告吕春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相荣:

      本院受理原告田长振与被告相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图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塔城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孔祥青诉塔城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此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薛连文:

      本院受理原告段会仁诉被告薛连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刘兰甫、孙贤玲:

      我院受理原告温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我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新2922民初51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宿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马辉:

      本院受理原告罗晓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潘亚敏:

      本院受理原告郭朝阳诉你、被告潘大卫、万红、郭玲霞、及第三人沈龙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阿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李长林、樊国洪:

      本院受理原告苏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49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罗喜:

      本院受理原告向平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在本院法院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高艳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


其他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局对以下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做出行政决定并按规定进行了邮寄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予公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单位:

乌鲁木齐鑫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认定张兴才为工伤)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 (不予认定查华翔为工伤)

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定代学广为工伤)

水磨沟区葛家沟村源弘木制品加工厂(认定郑哲为工伤)

我局以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对以下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了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工伤处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0日。

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伤者:陈刚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5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出典人(出质人)吴锦鸿、保证担保人李想、吴敬峰、陈伟英、吴昭耀、李珺珂、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康隆盛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出典人(出质人)吴锦鸿(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304209415)、保证担保人李想(女,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910210301)、吴敬峰(男,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6206290670)、陈伟英(女,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6206211280)、吴昭耀(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50616127X)、李珺珂(女,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8409120769)、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敬峰、新疆昌吉康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昭耀、新疆康隆盛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昭耀与收典人(质权人)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敏于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合同编号为天质续字【2015】第013号的《权利质押(股权)续当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5281号。现收典人(质权人)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称出典人(出质人)已违反了《权利质押(股权)续当合同》的约定,经收典人(质权人)多次催缴,出典人(出质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收典人(质权人)偿还典当本息。截止到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出典人(出质人)欠付收典人(质权人)的典当本金伍佰万元整,综合费息叁拾贰万元整,利息捌万元整,共计伍佰肆拾万元整。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李静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十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收典人(质权人)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新疆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  李静

电话: 0991-36544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2016年5月5日



执  行  证  书

(2016)新证经字第397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系债权人、抵押权人)

注册号:650100050214200

法定代表人:沈丹,女,一九七六年一月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601063543。

委托代理人:陈孝琴,女,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04130625。

被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债务人、抵押人)

注册号:650100050025491

法定代表人:林春河,男,一九七三年五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05011593。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孝琴于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本处就其与被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并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典当借款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签发执行证书。经查,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与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RYT-20140014《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RYT-2014001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25642号】。根据前述合同、借据,债务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陆个月,自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如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现查实,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已按《典当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典当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给债务人。但债务人未能如约向债权人清偿借款本息,截止至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各方当事人就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务核实方式的约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通过电话核实、EMS邮寄送达、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了核实,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回函称对债务数额表示有异议,后又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回函称已与债权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对债务进行了核对,对债务数额予以确认。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债务履行情况再未提出任何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签发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抵押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本案的执行公证费1800元以及截止到债务人实际还款日(被执行日)而产生的利息,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额外产生的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庄涛

2016年5月5日


执  行  证  书

(2016)新证经字第1326号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陈丽荣,女,一九七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510270324,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79号3号楼2单元503号。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赵春艳,女,一九七三年三月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3143226,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后街96号3号楼4单元501号。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乐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碧华

住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383号东方花园2栋8楼H座816室。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周碧华,女,一九四五年六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4506053227,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后街96号3号楼4单元501号。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赵劲松,男,一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01023321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后街96号3号楼4单元501号。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衡彪,男,一九七二年七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207301797,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后街96号3号楼4单元501号。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债权人陈丽荣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出具其与债务人赵春艳,保证人新疆乐丰贸易有限公司、周碧华、赵劲松、衡彪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书的执行证书,本处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在《新疆法制报》上刊登了核实债务通知,并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通过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执行人赵春艳、新疆乐丰贸易有限公司、周碧华、赵劲松、衡彪邮寄核实债务通知,债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经查,出借方陈丽荣与借款方赵春艳,担保方新疆乐丰贸易有限公司、周碧华、赵劲松、衡彪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方、担保方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1409号〕,但借款方赵春艳违反了借款合同的规定,逾期未归还借款。截止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未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整(人民币)。

应债权人陈丽荣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及前述《借款合同》的规定和借据的规定,特出具此证书。债权人陈丽荣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出借人)陈丽荣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赵春艳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乐丰贸易有限公司、周碧华、赵劲松、衡彪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叁佰伍拾万元(截止至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周顺兰

2016年5月5日


执  行  证  书

(2016)新证经字第397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系债权人、抵押权人)

注册号:650100050214200

法定代表人:沈丹,女,一九七六年一月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601063543。

委托代理人:陈孝琴,女,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04130625。

被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债务人、抵押人)

注册号:650100050025491

法定代表人:林春河,男,一九七三年五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05011593。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孝琴于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本处就其与被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并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典当借款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签发执行证书。经查,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与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RYT-20140013《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RYT-2014001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25641号】。根据前述合同、借据,债务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陆个月,自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如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现查实,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已按《典当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典当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给债务人。但债务人未能如约向债权人清偿借款本息,截止至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各方当事人就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务核实方式的约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通过电话核实、EMS邮寄送达、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了核实,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回函称对债务数额表示有异议,后又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回函称已与债权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对债务进行了核对,对债务数额予以确认。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债务履行情况再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应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签发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抵押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本案的执行公证费1800元以及截止到债务人实际还款日(被执行日)而产生的利息,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额外产生的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庄涛

2016年5月5日


执  行  证  书

(2016)新证经字第397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系债权人、抵押权人)

注册号:650100050214200

法定代表人:沈丹,女,一九七六年一月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601063543。

委托代理人:陈孝琴,女,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04130625。

被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债务人、抵押人)

注册号:650100050025491

法定代表人:林春河,男,一九七三年五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05011593。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孝琴于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本处就其与被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并经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典当借款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签发执行证书。经查,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与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RYT-2014011《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RYT-2014011《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25639号】。根据前述合同、借据,债务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陆个月,自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如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现查实,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已按《典当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典当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给债务人。但债务人未能如约向债权人清偿借款本息,截止至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债务人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整(19600.00元,利息计算过程:600000元×0.4%×8个月=19200元,600000元×0.4%÷30天×5天=400元,合计:19200元+400元=196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3月8日),综合费用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元整(7840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600000元×1.6%×8个月=76800元,600000元×1.6%÷30天×5天=1600元,合计:76800元+1600元=784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3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各方当事人就签发执行证书时对债务核实方式的约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通过电话核实、EMS邮寄送达、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了核实,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回函称对债务数额表示有异议,后又于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回函称已与债权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对债务进行了核对,对债务数额予以确认。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抵押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债务履行情况再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应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签发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新疆融银通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抵押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元整(19600.00元),综合费用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元整(78400.00元)、本案的执行公证费2000元以及截止到债务人实际还款日(被执行日)而产生的利息,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额外产生的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庄涛

2016年5月5日


仲裁公告

新疆捷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受理杨荣福诉你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补缴社保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一案,经我委向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因邮寄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且我委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乌劳人仲字(2016)第622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7月10日上午15时在本委仲裁庭(南湖西路99号劳动保障大厦6楼)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乌鲁木齐市宏一凯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克力木·麦那木诉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乌经劳仲案字〔2016〕31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未能送达裁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乌经劳仲案字〔2015〕第31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河南当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温东建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16】第4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 11:0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技术开发区嵩山街北二巷127中学后院)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遗失公告

1、张海涛(身份证652923195812230194)遗失护照,护照号码:G26473428,现声明作废

2、李举伟遗失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3212011100001

3、买丽开·艾买提遗失警察证,证号014091

4、赵赛雅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J650054244,出生时间:2009年6月30日1时55分,出生地:米东区矿业医院

5、天山区古丽吉克来木玉器店遗失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650102604055693

6、天山区龙泉街阿不来提依马木快餐店遗失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650102604131729


遗失声明

兹有新疆天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开具给刘涵的续保押金票据,开票时间:2014年7月25日,票号:0060072,金额:3000元,现声明作废


昌吉市遗失公告

昌吉市玫瑰海岸娱乐会所659001197702130916号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遗失,特此声明。



车管所遗失公告

1、区煤田灭火工程局新A36643车牌

2、区煤田灭火工程局新A36068车牌

3、乌市头屯河区奥林阳光幼儿园新A80854车牌

4、托合提麦麦提.图迪麦麦提晋AD7293临时号牌

5、隋淑香新A233P5行驶证  

6、隋淑香新A233P5车牌

7、高燕君新M29190机动车登记证书

8、乌市万运达货运有限公司新AE1861机动车登记证书

9、核工业二一六大队新AC3201行驶证

10、和杰阿不都.艾海提新A16E06行驶证

11、新疆华汇科技有限公司新A97405行驶证

12、新疆华汇科技有限公司新A92674车牌

13、新疆华汇科技有限公司新A92674机动车登记证书

14、新疆旅游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AT0906机动车登记证书

15、新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AD8713行驶证

16、乌市沙区方正货运服务部新A52450车牌

17、新疆福源物流有限公司新A49835行驶证

18、奥斯曼.麦合木提新A4P745车牌

19、裴久义新A23818行驶证

20、刘志军新AP5689车牌

21、刘冬梅新A1C009车牌

22、新疆准东煤田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J10197车牌

23、新疆准东煤田工程技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J10197机动车登记证书

2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AB0402车牌

2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A85604车牌

2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A87431车牌

27、新疆新建兴盛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新A56516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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