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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人民”,这个神圣的概念还真就不是你们这些“有心人”可以自封的

  (此贴不知之前为何被删,感觉没有违规的内容啊)

  近期我种花家涉警事情不断啊!先是雷洋,接着又是范华培。随着一件件突发的事情,一个很熟悉但细想又久已陌生的词——“人民”再上心头。

  众多的帖文、评论、回复或多或少在讨论着: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守护神,怎么会致人亡命。我们这些“人民”还怎么存活下去啊?!

  对这些质疑之人,我个人认为:你,或是你们,还真的不配称为是种花家的人民!

  什么是人民,网上的答案很多。但个人以为,既然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和领导下的种花家生活,用毛主席的话来解释是最权威的:“为了正确地认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不同的矛盾应该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毛主席在1957年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的题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

  不敢一棍子打翻一船人,但是,诸如崔某某、陈某某以及跟随其身后的“有心人”,你们不去谈雷洋面对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暴力(咬伤警察)对抗执法,而是用所谓的“律师”身份大肆鼓噪什么“嫖娼罪不至死”、“警察暴力执法”……对不起,雷洋不是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判处死刑——公安机关也无权判刑,我国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至于什么“警察暴力执法”,公安机关本就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面对违法人员,特别是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人员,就是要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予以制服。

  诸如法制某报记者温某某、某京报记者罗某、京华某报前街一号记者小灰灰、小汤圆之流的“有心人”,你们在新闻稿中不是聚焦于范华培实施的丧心病狂的暴恐罪行,而是利用其拆迁户的身份大谈特谈所谓的“不合理拆迁”。如果你们不是脑筋秀逗,那么就只能是想标新立异博眼球、搏出位,甚或是别有用心地在煽动社会的对立。我承认范华培有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维护的权益一定是要合法的,采取的手段也必须是合法的。而他维护的真的就是合法权益吗?2013年开始的拆迁,2015年借债70万建楼7层,为了从拆迁中博取利益最大化,这可是合法权益么?至于其采取的手段,范华培的行为与2014年3月11日发生在昆明火车站的暴恐案件相比,其犯罪动机与社会危害性有什么区别吗?从动机上讲,都是为了一己之私而手持凶器砍向手无寸铁的无辜群众;从社会危害性上讲,伤害的都是不特定的对象。如果要说其区别,只不过是造成的危害程度(伤亡人员的多少)是重与更重之分。

  你们所极力鼓噪想要洗地刷白甚至是树立悲情形象的对象,一个是暴力对抗人民警察执法的犯罪嫌疑人(请注意,不是嫖娼违法嫌疑人。为什么称为犯罪嫌疑人,请认真读读新修订的《刑法》增设的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勤务的人民警察的”),一个是暴力伤害不特定对象的暴恐犯罪嫌疑人。他们,以及为他们所极力鼓噪的你们,配称为种花家的人民吗?

  如果“你们”都是在种花家生活的话,那你们也只是日常居住地的居民;如果没有移民的话,也只能是称为种花家的公民。仅此而已,不要再自封为种花家“人民”了,因为你们不是“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当然,你们可以移民去到你们所向往的国度去做那里的“人民”。

  还是引用毛主席的话作个结尾:“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一篇《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第一句)。

  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 转自铁血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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