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案例丨某商铺擅自设置宣传品影响市容被处罚
2019年5月3日,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三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县城孤山街时,发现孤山街沿街某商铺又在门前设置宣传展牌。经初步调查,这家门店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嫌违法。于是,执法人员在录像、拍照取证以后,通知该商铺负责人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
案 件 调 查
商铺负责人来到综合执法三中队办公室,配合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这家商铺擅自在店外摆放宣传品,没有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前,该商铺也曾多次在店前摆放宣传牌,执法人员均有录像、照片为证。鉴于其多次违法,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5月7日,在律师的现场鉴证下,对该店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5月8日,该商铺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律师陪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 律 链 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温 馨 提 醒
美丽城市你我共创,优美环境你我共享。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目前,迎接国家卫生县城复审工作已经全面开展,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呼吁全县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