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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四案例入围“新媒体经典案例”评选冲刺阶段

  近日,由光明网组织的“2015检法系统新媒体经典案例”推荐活动进入网络投票阶段。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推荐的四个案例获选入围,参与网络投票评选。

  该评选活动由光明网主办,光明日报、中央政法委宣教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指导,活动自今年一月初启动,经全国法院、检察院推荐报送,经过初选,全国42个能够反映司法机关运用新媒体推动司法改革、推进政法工作的各种创新案例进入网络投票阶段。据悉,此次活动将结合公众投票和评审委员会意见,各评选出十佳“经典案例”。

  淮南市中院:

  微博视频直播房屋补偿行政决定案

  案例简介

  2015年5月13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淮南市昌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行政决定案。庭审前,淮南中院官方微博@淮南中院发布直播预告,庭审当日,@淮南中院以音、视频的方式同步呈现庭审过程,实现了法庭内外、线上线下同步直播,直播间隙,该院微博与关注庭审的网友进行了互动交流。

  田家庵区法院案例:

  被告人郭梅贩卖毒品罪

  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8日的晚上,吸毒人员姚某某来到被告人郭梅位于田家庵区淮滨街道红光村印刷厂宿舍楼家中,要求购买一百元海洛因。被告人郭梅将一小包海洛因卖给姚某某,并收取姚某某100元。随后,被告人姚某某携带毒品离开,在田家庵区福乐街北侧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搜出姚某某从郭梅处购买的海洛因疑似物一小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04克,检查海洛因成分。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郭梅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梅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梅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郭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大通区法院:

  新浪微博同步视频直播案件庭审

  案例简介

  2010年上半年,淮南市绿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为能够承建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生态大道、创业大道亮化工程,找到时任该区区委书记蒋某(另案处理)的专职司机陈某,让其找蒋某帮忙。2011年下半年,苏某为了能够承建淮潘公路路灯和绿化工程,再次找到陈某,让其找蒋某帮忙。陈某利用其与国家工作人员蒋某较为密切的关系,通过蒋某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苏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两次共计非法收受其20万元。

  谢家集区法院:

  苏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案例简介

  2006年,凤台县杨村镇前圩村民苏传奎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取土用于砖厂建设,使该耕地形成了水塘。2012年,被告人苏某某向凤台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举报了苏传奎违法用地一事,同年2月6日,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苏传奎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2、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罚款15750元。并向凤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2日,凤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并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苏传奎的罚款已强制执行,由于水塘形成面积较大、较深,无法进行恢复土地原状使得执行不能。苏某某便认为凤台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公、存在包庇。凤台县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说理解释,其仍不能接受。自2013年至案发,苏某某先后在新浪网上注册新浪微博“意如记网”、“意如记网2”、“凤台县法院养了一邦腐败狗官”等,多次在微博内发布辱骂、诽谤凤台县人民法院以及该院工作人员的言论。该微博不断被网民关注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凤台县人民法院的公众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经淮南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远程勘查统计,自2014年9月28日至10月6日,苏某某在名为“凤台县养着一邦腐败狗官”的新浪微博中发表辱骂、诽谤凤台县人民法院的言论达14篇,该微博内容被转发949次。

  另查明,2013年10月份以来,苏某某以凤台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执行其反映的苏传奎非法买卖土地一事为由,多次使用“意如记网”、“意如记网2”网名,在互联网“新浪微博”等网上辱骂、侮辱凤台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凤台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捏造事实,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来源: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编辑:sfedito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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